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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2-11-21 來源:海螺創業

11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意見要求,到2025年,全區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水平得到顯著提升,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資源化利用率超過35%,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全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短板和能力弱項得到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能力達到0.8萬噸/日左右,城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達到1.0萬噸/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無害化處理能力比重達到65%左右。全文如下:

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2〕7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區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基礎設施現代化水平,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準確評估當前城鎮環境基礎設施供給能力,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及趨勢,系統謀劃并推進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強化數字信息化科技應用,創新投資運營和管理模式,全面補齊短板弱項,提升城鎮環境基礎設施供給質量和運行效率,加快環境基礎設施一體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鎮和鄉村延伸覆蓋的環境基礎設施網絡,推動環境基礎設施能力提升、轉型升級、市場化運營,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和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到2025年,全區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水平得到顯著提升,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資源化利用率超過35%,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全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短板和能力弱項得到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能力達到0.8萬噸/日左右,城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達到1.0萬噸/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無害化處理能力比重達到65%左右。全區固體廢物處置、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充分滿足區域需求,新增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力爭達到60%,旗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全部實現無害化處置。全區城鎮環境基礎設施供給能力和水平總體達到西部省(區、市)平均水平,集污水、垃圾、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和監測監管能力于一體的環境基礎設施體系基本構建形成。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統完備、高效實用、智能綠色、安全可靠的現代化環境基礎設施體系。

二、加快補齊能力短板

(一)提升污水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能力。以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建制鎮和大中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為重點,加快建設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提高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實現穩定達標。開展老舊城區污水管網排查,推動老舊管網修復更新。因地制宜穩步推進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采取措施減少雨季溢流污染。黃河干流沿線城市建成區開展排水管網排查,實施管網混錯接改造工程,基本消除污水直排。根據城市、縣城、建制鎮發展建設規劃,優化污水處理設施布局和規模,適度超前建設,黃河干流沿線城市實現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能力明顯提升。結合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提標升級、擴能改造,系統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探索推動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廠網一體化”運營模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提升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能力。加快建設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系統。根據社區、商業和辦公場所生活垃圾特點及產生量,合理布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箱房,優化分類收集站點和轉運站點布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配套設施與城市新建區域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因地制宜建設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需求的配套設施,支持蘇木鄉鎮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生活垃圾日清運量超過300噸地區加快建設以焚燒為主的垃圾處理設施,其他地區開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燒試點或通過跨區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設。適度超前推進廚余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根據不同地區可再生利用生活垃圾產生量,因地制宜推進回收、分揀、處置設施建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商務廳、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水平。結合工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工業固廢資源綜合利用基地建設,依法開展工業固廢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推動建筑垃圾精細化分類,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強化建筑垃圾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監管,加強建筑垃圾填埋場安全運營管理。推動區域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建立回收、加工、利用一體化模式,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行業發展。推進廢鋼鐵、廢塑料、廢紙、廢舊輪胎、廢舊動力蓄電池、工業廢渣綜合利用,對達到一定規模工業固廢和再生資源的高端化、綠色化、循環化利用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著力推進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基地和骨干企業建設,以及托克托縣、烏拉特前旗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建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健全危險廢物收運體系,推進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等試點。完善盟市級城市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健全旗縣域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在口岸所在旗(市)加強疫情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鼓勵邊遠旗縣(市)發展分散式、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城鎮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逐步向農村牧區覆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著力構建一體化城鎮環境基礎設施

(五)推動環境基礎設施體系統籌規劃。依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優化新建環境基礎設施項目選址。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建設污水、垃圾、固體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多位一體”的綜合處置基地,推廣靜脈產業園建設模式,積極承接循環經濟、可再生資源分類回收綜合利用技術和項目,不斷延伸和完善產業循環鏈,促進產業間耦合共生、工藝設備共用、資源能源共享、環境污染共治、責任風險共擔。持續推進旗縣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統籌治理,不斷完善鎮村生活垃圾治理網絡體系,編制自治區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指南,調整優化94個涉及治理任務的旗縣(市、區)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規劃,鼓勵城鎮近郊地區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推進生活污水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協同處置功能。重點推動市政污泥處置與垃圾焚燒、滲濾液與污水處理、焚燒爐渣與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焚燒飛灰與危險廢物處置、危險廢物與醫療廢物處置等有效銜接,提升協同處置效果。推動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摻燒市政污泥、沼渣、濃縮液等廢棄物,實現焚燒處理能力共用共享。對于具備納管排放條件的地區或設施,探索在滲濾液經預處理后達到環保和納管標準的前提下,開展達標滲濾液納管排放。(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動智能綠色升級

(七)推進數字化融合。支持推廣新一代網絡信息技術在建設智能化城鎮環境基礎設施中的應用,對5G等信息技術在工業領域的典型應用場景項目給予獎補。鼓勵開展城鎮廢棄物收集、貯存、交接、運輸、處置全過程智能化處理體系建設。以數字化助推運營和監管模式創新,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建設集中統一的監測服務平臺,強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評估及預警,將污水、垃圾、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納入統一監管,加大要素監測覆蓋范圍,逐步建立完善環境基礎設施智能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配合建立全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提升醫療廢物處置監管水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大數據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綠色底色。推動先進節能低碳環保技術設備和工藝在城鎮環境基礎設施中的應用,對技術水平不高、運行不穩定的進行達標改造,淘汰技術落后、存在隱患的設施,并防范二次污染。推廣污泥無害化處理工藝技術,提升污泥資源化利用水平。規范有序開展庫容已滿生活垃圾填埋設施封場治理,推廣剛性填埋技術應用,加快提高填埋氣、沼渣、沼液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能力。鼓勵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提升技術設備和工藝水平,推動再生資源利用行業集約綠色發展。(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建設運營市場化水平

(九)積極營造規范開放市場環境。加快健全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市場化運行機制,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入市場化競爭,鼓勵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信譽度良好、有社會責任感的市場主體進入環境基礎設施領域。完善市場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秩序,避免惡性競爭,激發市場活力。健全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應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深入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園區、產業基地等工業集聚區為重點,遴選并向國家推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備選園區。指導已列入國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園區名單的烏海經濟開發區海南工業園企業開展專業化污染治理,提升設施運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擴大示范效應。總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經驗并在全區推廣。(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探索開展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積極探索創新托管服務模式,鼓勵自治區具備專業能力的環境污染治理企業組建聯合體,統籌提供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深入推進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試點實施,積極探索符合自治區實際的區域整體環境托管服務政策機制和項目建設運營模式。繼續開展生態環境導向(EOD)的開發模式項目試點,積極向國家推薦生態環境導向開發模式試點項目并推動實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保障體系

(十二)加強科技支撐。支持企業牽頭組建研發機構、創新聯合體,聯合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圍繞固體廢物處置領域存在的技術短板,加大關鍵技術攻關,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繼續實施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首批次產品認定及保險補償政策,每年認定一批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首批次產品,對符合條件的產品給予支持。實施自治區生態環境科技計劃項目,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幫扶工作,調動全社會科技資源助力解決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困難和問題。(自治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健全價格收費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價格形成和收費機制。積極推行差別化排污收費,建立收費動態調整機制,確保環境基礎設施可持續運營。建立健全污水處理成本監審規定,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有序推進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收費,積極建立污水處理差別化收費機制,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種類、濃度、企業環保信用評級等指標,分檔分類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推動建立污水處理服務費與污水處理廠進水污染物濃度、污染物消減量、出水水質、污泥無害化穩定化處理效果掛鉤的按效付費機制。推動污水處理項目采用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通過市場競爭確定污水處理服務費水平。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由再生水供應企業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全面落實城鎮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推行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創新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模式。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鼓勵按重量計費方式,具備競爭條件的,收費標準可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作為醫療成本,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予以合理補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和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設備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建立自治區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引導金融資金支持大氣、水生態環境保護、碳減排、農村牧區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秸稈等農林廢棄物綜合利用和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等相關領域項目。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發揮中長期貸款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大城鎮環境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用于項目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項目穩妥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推動環境基礎設施統計信息共享。建立污水、垃圾、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環境基礎設施基準名錄庫,加強統計能力建設,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強化統計數據運用和信息共享。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量大、技術要求高、時效性強的有關統計工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統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協同推進全區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動各項工作有效落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及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強化要素保障。各地區要根據目標要求,結合自身短板,圍繞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謀劃儲備一批成熟項目爭取國家支持。堅持“資金、要素跟著項目走”,優先安排環境基礎設施用地指標,加大資金多元投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快辦理項目前期手續,確保各項工程按時順利落地。(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及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強化評估督導。按照國家城鎮環境基礎設施評估機制和工作要求,通過自評、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適時對各地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對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存在短板弱項的地方加強指導督促,加快推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各項任務落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及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